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民工人身损害救助服务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救助服务申请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救助服务申请的事实清楚,请求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应当给予支持;(二)救助服务申请的事实清楚,请求事项符合公序良俗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可以给予支持;(三)救助服务申请缺乏事实根据,请求事项没有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