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依法为本企业在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并与本市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