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渝台两地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企业在本市设立合作研发平台,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联合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

鼓励渝台两地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培养高素质人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