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接受、使用资助或捐赠的,应当及时公布接受、使用情况。捐助者有使用要求的,使用者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捐助者的意愿使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