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第三章 教育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本市设立的教育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使用情况每年经审计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