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收费,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或者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任何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违反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向受教育者收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