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章 奖励第十一条有效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宣传部门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应当做好宣传报道,本人要求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除外。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