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医疗单位因对见义勇为而负伤的人员应当积极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