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五章 综合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公益性、区域性短途出行服务交通工具。鼓励社区为居民提供便民交通工具。便民交通工具应当在社区内以及社区与接驳社区的公共交通站点间行驶。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