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携带行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按照规定安装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禁止使用他人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