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章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携带行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按照规定安装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禁止使用他人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