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公益性、区域性短途出行服务交通工具。

鼓励社区为居民提供便民交通工具。便民交通工具应当在社区内以及社区与接驳社区的公共交通站点间行驶。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