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三章 生产、销售、供油和停放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一)拼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二)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等设备或者装置;(三)改变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结构、构造、特征以及发动机、电动机功率等技术数据;(四)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