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二)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等设备或者装置;

(三)改变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结构、构造、特征以及发动机、电动机功率等技术数据;

(四)其他影响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