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以及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禁止销售无合法来源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