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拒不停车或者弃车逃避;

(二)在车上安装锐利器物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其他装置,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检查;

(三)以其他方式逃避、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