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二章 道路通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利用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但人力三轮车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专业批发市场内进行运货的除外。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