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