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并规范使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规范使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的,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