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落实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