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落实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