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 疾病与病媒生物防控第二十八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物流货运、建筑工地、管道井、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点、垃圾收集处理点、机械维修场所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重点场所,其经营者、管理者或者开办者应当设置并规范使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食品生产、经营、贮存和运输应当按照要求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规范使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