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 疾病与病媒生物防控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社会服务机构、政府购买的预防控制服务进行监管和效果评价。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