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边境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防止传染病跨境输入工作。边境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境外发生、境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存在输入可能的传染病进行重点监测。

边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立疾病监测报告点,及时报告边境地区传染病情况。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