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分级建立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专业队伍、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队伍,重大事件发生时组织提供心理疏导,定期开展重大事件心理应急处置演练,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体系,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科普宣传。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