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建立重大疫情预警机制,完善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落实联防联控措施。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落实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个人应当遵守传染病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