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推行明厨亮灶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