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推行明厨亮灶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