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七条有效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流动摊点进行综合整治,统一规划经营区域,对辖区内的早市、夜市等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落实清扫保洁制度,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划定临时停车区域,保障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