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区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管理需要规范设置便民广告栏并加强管理。

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居民应当履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与相关责任部门共同维护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