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施工单位(含居民自建房)应当按照清洁施工要求,规范和加强施工管理,保持建筑工地卫生整洁,不乱倒乱堆建筑材料、垃圾,扬尘、噪声应当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