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五条有效施工单位(含居民自建房)应当按照清洁施工要求,规范和加强施工管理,保持建筑工地卫生整洁,不乱倒乱堆建筑材料、垃圾,扬尘、噪声应当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