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建立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对建筑垃圾规范收集运输处理进行监管;负责城镇建成区公共厕所建设、运行维护监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规范管理回收点。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和医疗污水处理中的疾病防治、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