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卫生设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加快垃圾污水治理,全面推进厕所革命,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