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十二条有效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健康教育专题专栏,开展健康知识公益宣传。车站、商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知识宣传。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