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