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与地理信息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生产、保管、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依法遵守保密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地理信息安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收集、利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