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项目,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安排项目预算前,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已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