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电力设施产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依法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的;(二)违反国家、行业标准建设电力设施的;(三)未按规定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四)未对电力设施进行有效的维护和管理,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