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六章 电力设施突发事件的处置第四十二条有效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采取下列措施开展救援工作:(一)救治受害人员,撤离、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二)划定危险区,消除危险源;(三)封闭或者征用有关场所;(四)组织抢修损坏的电力设施;(五)调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六)强行排除妨碍、限制通行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