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采取下列措施开展救援工作:
(一)救治受害人员,撤离、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二)划定危险区,消除危险源;
(三)封闭或者征用有关场所;
(四)组织抢修损坏的电力设施;
(五)调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六)强行排除妨碍、限制通行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