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五章 电力设施和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电力建设企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力设施,需要占用耕地、林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拉线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性质不变,可以不实行土地征收;不实行土地征收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补偿,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补偿办法和标准,参照云南省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