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五章 电力设施和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者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者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当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