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五章 电力设施和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非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