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五章 电力设施和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航空保护区以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跨越的区域。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确需跨越的,设计、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者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