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五章 电力设施和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电力线路的设计、建设单位在现有技术和自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措施,保障居住人的安全和正常生活的空间,保障被跨越物体的安全,减少森林的砍伐。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经过坝区农田,设计、建设单位应当使用不带拉线的杆塔。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