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电力设施产权人在检查电力设施安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必要时可以采取制作调查笔录、录像等措施收集证据。对危害或者可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及时制止、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以报请相关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