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继续冒领基本养老金的,应通过教育使其退回,教育无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如数追回冒领金额,并可处以冒领金额1至2倍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