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继续冒领基本养老金的,应通过教育使其退回,教育无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如数追回冒领金额,并可处以冒领金额1至2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