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基金专户的;(二)违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三)擅自放宽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四)违反规定减发或者增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五)无故拖欠基本养老金的;(六)贪污、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