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缴。情节严重的,可按其侵占、挪用、拖欠、虚报、冒领的资金数额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