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四章 监察程序第十七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