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劳动监察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

(二)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劳动监察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对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登记立案;

(五)调查取证;

(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