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四章 监察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劳动监察人员办理劳动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有权要求其回避。劳动监察人员的回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