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劳动监察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招用劳动者的情况;

(三)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情况;

(五)支付工资的情况;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人员劳动权益的保障情况;

(七)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遵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规定的情况;

(九)收取抵押金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